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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谣”专项行动】“56人吃脐橙中毒”?!温某被拘!

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兴国县第二医院

为维护良好网络舆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切实提升广大网民上网安全感和满意度。2023125日起,公安部部署了2024年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

      赣州公安网安部门积极响应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工作部署,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1月10日

瑞金市公安局网安大队

依法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违法人员温某被瑞金警方行政拘留

 

案件回顾

     2024年1月7日,瑞金网警接网民举报称,在浏览某视频平台时发现一段内容为“2024年1月6日发生在瑞金脐橙重毒事件造成56人吃了瑞金脐橙中毒事件”的视频;接报警后,瑞金市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网信办开展网络执法,经依法核查,该信息为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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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1月6日下午,辖区网民温某为了博取网民关注,增加粉丝、吸引流量,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该信息并发布在某视频平台,对瑞金脐橙销售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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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温某到案后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瑞金市公安局依法对温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并责令其删除不实视频。

一、网络谣言是什么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抖音、网站、网络论坛、聊天软件等网络介质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信息。

二、网络谣言的常见类别

1.自然灾害类网络谣言。指捏造某种灾害即将发生的信息,或者夸大已发生灾害的危害性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2.恐怖事件类网络谣言。指虚构恐怖信息或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引发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3.捏造犯罪类网络谣言。指捏造骇人听闻的犯罪信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等情绪,同时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扰乱正常生活秩序。

4.食品安全类网络谣言。指捏造或夸大某类食品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公众抵制,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5.个人事件类网络谣言。指针对某些个人编造吸引眼球的虚假信息,侵害当事人隐私,并造成不良影响。

三、编造散布网络谣言的后果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违法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赣州网警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自觉遵守网络公共秩序保持冷静与理性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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